一夜情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例(惊人真相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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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例(惊人真相揭秘)

裁判要旨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其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自然人隐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据学者统计,近年来,涉亲子关系的隐私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近5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有关亲子关系的案件数量多达5975件,绝大部分(4161件)均集中于基法院。亲子关系的认定已成为家事实务热点,正因如此,新增了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意在通过建立完善的亲子关系确认体系,保障以继承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利的健康行使,并督促抚养义务等相关身份性义务的有效履行。但是如本案案情所示,实践中,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目的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开始出现。

亲子关系是建立和解除亲子身份关系的基石,其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法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与道德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直接关乎子女利益、血统真实与身份安定。尤其是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亲子关系否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且此类纠纷一经协商,不管其结果如何,均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更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以及相关隐私解释和制度,也都明确了要坚持儿童利益更大。儿童利益更大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通行规则。因而,在关涉儿童身份利益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理应得到体现。即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秉承儿童更大利益原则,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在稳固子女更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为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更有利的协调。即在身份权不断被肯定的当下,亲子关系不仅关涉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在于它直接关涉子女包括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众多权利。人民法院应以“子女更大利益”为裁判准则,在尊重当事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即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原则,应当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并应考量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

二、关于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正当性的认定

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认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基点,在充分了解亲子关系的变化会给父母、子女以及利害关系人分别带来何种后果的基础上,整合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平衡保护各方权益。之所以使用“正当理由”这一概括性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今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家庭生活需要私密性。通常情况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原告是无过错方,旨在通过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起否认男方与孩子亲子关系的协商,必然会激化双方矛盾,使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和安定性,明显有损子女利益。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与孩子之间具有法定的亲子关系,即便亲子关系否认诉请成立,也仅能解决亲权真实性的问题,不能必然排除对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权利。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不存在孩子抚养权争议。即便夫妻双方未来离婚,亲子关系也不是法院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量因素。也就是说,亲子关系否认与否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在具有法定亲子关系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缺乏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不管更后协商结果是否得到支持,均会带来伤害。若出轨方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更终离婚时,其凭该亲子否认判决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这对于抚育孩子多年,与孩子有浓厚情感的无过错方和孩子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公。且此种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否认亲子关系,无异于间接肯定了原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性行为,这明显有悖公众朴素的道德共识,也有违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儿童利益的保护,且极易引发此类协商聚集,甚至诱发亲子鉴定寻租现象,不仅会浪费有限的隐私资源,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善良风俗。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夫妻双方、子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纷争,杂糅亲情、伦理等因素,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形下,应当保持审慎介入状态,非必要不应进行强制干预。如本案中,刘某甲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她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该种担忧系因其与张某之间婚姻关系产生矛盾而引发,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修复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来一并解决。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出轨方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会加剧夫妻感情矛盾,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子女的身心也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因而,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不具有正当性,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儿童核心利益,实现幼有所养。

(一)单方亲子鉴定报告的效力认定

(二)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编写: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 刘娟 彭璇

“一夜情”导致的协商

法官说法:另一方无相关证据且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推定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认为,该案虽系抚养费纠纷,但实际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与抚养费纠纷的复合之诉。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申请人作出有利推定。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后果,故在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基于亲子关系,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裁判时,考量了生母和生母的抚养义务。

相关条文

记者 唐孝忠

首先,了解DNA鉴定的原理是必要的。DNA鉴定是通过比对个体的DNA序列,确定两个个体之间的亲子关系。DNA序列是个体遗传信息的载体,包含了来自父母的遗传基因。在DNA鉴定中,通常需要采集父亲、母亲和孩子的DNA样本,进行比对分析,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然而,一夜情的情况下,往往涉及到不稳定的性关系,无法确切确定孩子的生物父亲。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是无法直接申请进行DNA鉴定的。通常情况下,进行DNA鉴定需要得到falv程序的支持,比如亲子关系纠纷的falvsusong,或者相关监护人的协助和同意。因此,一夜情的孩子在没有falv程序和监护人的支持下,无法主动进行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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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亲子鉴定不仅仅是为了确定生物亲子关系,也有助于建立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情感纽带。无论亲子关系是通过一夜情还是长期的感情关系建立起来,亲子之间的情感连接是建立在爱与责任的基础上。亲子鉴定的目的不仅在于满足孩子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睦的家庭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亲子鉴定过程中需要保护相关个体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安康亲子鉴定作为一家专注的鉴定机构,严格遵守相关的falv法规和伦理准则,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关键词

隐私 否认亲子关系 母亲否认 离婚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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